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督办制度和督查制度。每年应当围绕省委重大决策的整体部署和贯彻落实,确定本年度涉及群众反映强烈、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对于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随机抽取进行督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