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代表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向原承办单位进行反馈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原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研究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