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
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就所办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写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对参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结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数量、质量、进度及代表满意度进行综合考核,并纳入省直部门绩效考评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