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自治州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