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干扰正常宗教活动,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