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扩建、异地重建寺观教堂,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