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扩建、异地重建寺观教堂,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