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设立后,新建建筑物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宗教建筑物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有机统一,并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