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拟培训日的三十日前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内容、人数、地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县(市、区)以上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寺观教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