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宗教团体可以依法设立宗教院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订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宗教院校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其开展教学活动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并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