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由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其对答复工作作出评价;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在一个月内重新答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