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