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由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其对答复工作作出评价;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在一个月内重新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