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与考核第四十七条有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书面提出对承办单位的质询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书面提出对承办单位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