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四十二条有效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建工作专班,适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工作方案,应当报领衔督办负责人审定后实施。答复代表前,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向领衔督办负责人汇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