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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责督促办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综合分析,加大重点督办力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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