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与考核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