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年度承办五件以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工作重点,按照各自主办、分办以及独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总数百分之二十左右的比例,选择若干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办理重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