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同类问题等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或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或者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