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共同调研、电话、信函、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受委托负责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