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停止运行焚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