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段和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时段和区域作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