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段和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时段和区域作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