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停止运行焚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