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进行储存、加压或者深度处理和消毒的设施,包括增压泵、贮水池(箱)、供水管道、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等。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