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附 则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