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进行储存、加压或者深度处理和消毒的设施,包括增压泵、贮水池(箱)、供水管道、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等。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