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