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