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移动、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