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