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