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经济损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