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