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协同查处影响堤防护岸安全、阻碍行洪排涝通畅、损害河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