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的文件、证照、销售运单等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依法扣押非法采(运)砂机具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