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