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三)挖筑鱼塘;(四)网箱、围网水产养殖;(五)设置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鱼工具;(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