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