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