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河及河流上游截污导污工程建设,做好水污染应急处置,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