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施工期限、资金保障、淤(污)泥处理方式等事项。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