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制度和河道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完善沿河区域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消除黑、臭、脏河道和水体。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和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