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单位或者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