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范,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保护范围内,需要实施修缮保护的历史建筑,应当遵循修缮技术规范,采用传统工艺、材料,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