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所有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和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维护修缮。维护修缮资金补助的程序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