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以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