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