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其高度、体量、形态、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一致,符合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