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