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